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以橋院嬌110司執菊字第18182號移轉原務人樊家豪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扣押命令說明四所載,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新台幣16,009元時,第三人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每月或109 年度、110 年度薪資證明,及扣除因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扣減之項目,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16,009元) 後,受扣押及移轉之薪資為何,上開裁定於110 年10月2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10 年11月8 日僅提出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則債權人仍未釋明上開扣押命令實際扣押債權金額為何,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