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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傑夫

  • 原告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債 權 人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永泰興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永泰興企業社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永泰興企業社,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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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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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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