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詹佩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榮展即樂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樂展企業社是否為獨資或合夥?是否有更名?並提出樂展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郭榮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