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9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邱義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 條亦有明定。再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乃以該違約金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推定)。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之約定時,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及支付違約金外,不得再請求債務人支付或賠償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其他債務。 四、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建安機車行對債務人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十條固約定:「甲方如有延期繳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按自遲延繳款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 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7 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 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又本件分期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6,732元,期付款為2,687 元,則債務人遲付8期,始達 遲付總額之五分之一,又債務人至第31期即應還日110 年6 月12日始達遲付總額五分之一,是債務人自110 年6 月13日始就剩餘價金付遲延責任,再聲請人暨已請求違約金,且該違約金屬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則債權人再請求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