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49號 債 權 人 莊子賢即陳家蔬菜水果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堅即天地蔬果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志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