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義豐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6月26日經商公字第108592769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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