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債 權 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亦未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僅於110 年1 月29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仍未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