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 債權人
-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發票開立時即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民法第29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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