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 債權人
- 胡偉智
- 債務人
- 富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一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壹萬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