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簡泰谷 債 務 人 陳惠益即禾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