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債權人
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震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完成協議書所載貴公司鋼構防火漆工程已完成及驗收之

相關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