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膜職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合約書第伍條第四項所載「已完成關鍵字排名目標」之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膜職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