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 債權人
-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綱
- 代理人
- 蔡雪苓律師
- 代理人
- 温菀婷律師
- 債務人
- 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定宏
- 法定代理人
- 薛英家
- 法定代理人
- 葉睿軒
- 法定代理人
-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田村隆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捷創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