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 債 權 人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陽鋼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翔陽鋼品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