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 債權人
- 洪英程
- 債務人
-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新臺幣) │(民 國) ││├──┼─────┼──────┼────┤│001 │200,000元 │107年6月20日│319620 │├──┼─────┼──────┼────┤│002 │300,000元 │107年7月7日 │323147 │├──┼─────┼──────┼────┤│003 │120,000元 │107年6月16日│319616 │├──┼─────┼──────┼────┤│004 │250,000元 │107年6月28日│319675 │├──┼─────┼──────┼────┤│005 │200,000元 │107年6月30日│319687 │├──┼─────┼──────┼────┤│006 │300,000元 │107年7月14日│323113 │├──┼─────┼──────┼────┤│007 │200,150元 │107年7月21日│323129 │├──┼─────┼──────┼────┤│008 │300,000元 │107年8月15日│32311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