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債 權 人 洪英程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200,000元 │107年6月20日│319620 │ ├──┼─────┼──────┼────┤ │002 │300,000元 │107年7月7日 │323147 │ ├──┼─────┼──────┼────┤ │003 │120,000元 │107年6月16日│319616 │ ├──┼─────┼──────┼────┤ │004 │250,000元 │107年6月28日│319675 │ ├──┼─────┼──────┼────┤ │005 │200,000元 │107年6月30日│319687 │ ├──┼─────┼──────┼────┤ │006 │300,000元 │107年7月14日│323113 │ ├──┼─────┼──────┼────┤ │007 │200,150元 │107年7月21日│323129 │ ├──┼─────┼──────┼────┤ │008 │300,000元 │107年8月15日│32311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