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債 權 人 林昱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亦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空白,並刪除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字樣,民國110 年5 月11日民事補正狀仍未載明稅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