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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賴彥光即烏克油漆工程行賴彥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賴彥光即烏克油漆工程行 債 務 人 賴彥光 一、債務人賴彥光即烏克油漆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九四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烏克油漆工程行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烏克油漆工程行與負責人賴彥光人格同一,則債權人再請求債務人賴彥光連帶給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六條所載,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改按利息特約條款約定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無理由,亦應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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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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