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鍍專業車體美容有限公司、黃明惠、邱建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金額新臺幣1,535,699 元部分,請求之違約金利率有無錯誤(自民國110 年3 月28日起,利息利率為年息2.47﹪,惟請求違約金利率為0.168 ﹪(百分之十部分)及 0.336 ﹪(百分之二十部分),與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美鍍專業車體美容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