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李坤峰
- 債務人
- 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 債務人
- 鄭元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