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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債權人
郭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劉嘉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債務人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或『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劉嘉雯』?如係後者,則請釋明對債務人劉嘉雯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均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未有債務人劉嘉雯之背書)

三、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相對人劉嘉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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