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 債權人
- 昌陞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謁諺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鄧晨翊(原名:鄧湘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劉謁諺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鄧晨翊(原名:鄧湘鈴)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發票、收據或對帳單。
四、債務人鄧晨翊( 原名: 鄧湘鈴)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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