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 債權人
-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源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民國110 年6 月4 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第三人美而快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合作廠商服務條款第
柒條第二項所載將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