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文通運有限公司、廖怡綸、許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新臺幣2,840,716 元部分,利息起算日為何?(110 年2 月「29」日曆法上無此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