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債 務 人 清文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宗文 人 債 務 人 廖怡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