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債 權 人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楷模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楷模企業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楷模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楷模企業行』,如楷模企業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楷模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