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 債 權 人
-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好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春即楷模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
-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黃金春即楷模企業行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