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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權人
洪見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3220075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世明實業社、昇翰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陳碧珠即昇翰工程行」。

三、債務人蔡佳伶、陳碧珠、張簡茂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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