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 權 人 洪見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3220075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世明實業社、昇翰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陳碧珠即昇翰工程行」。 三、債務人蔡佳伶、陳碧珠、張簡茂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