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債 權 人 豪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存福 債 務 人 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堯夫 人 一、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債權人基於稅務規劃,匯款至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之帳戶,該帳戶存摺及債務人公司大小章則由債權人保管,並由債權人支用該帳戶之存款,嗣債務人因故向債權人取回存摺,詎未依約返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存摺,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堯夫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對債務人蔡堯夫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