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 債權人
-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經本院107 年度破字第6 號宣告破產,依債權人提出匯款回條及收據日期在108 年1 月間,依破產法第98條規定為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