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 聲 請 人
- 何梅仙
-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非受款人,請補正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台端,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蓋因台端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台端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 。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究為JE524138「5 」亦或JE524138「2 」(台端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似為JE524138「2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