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何梅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非受款人,請補正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台端,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蓋因台端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台端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 。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究為JE524138「5 」亦或JE524138「2 」(台端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似為JE524138「2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