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 聲 請 人
- 何梅仙
-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
二、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並檢附經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之聲請狀,並將台瑞列為代理人。
二、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潘銘德即育昇工程行,並檢附經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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