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謝怡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上開支票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313 號判決宣告無效(聲請人為第三人蔡維正),有索引卡查詢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已判決宣告無效之支票再聲請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