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僾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竣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僾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郵寄掛號支票給廠商,廠商遺失,與貴公司所陳,支票尚未給受款人就遺失不符,請確認。
二、倘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