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所載:「因司機於110 年2 月5 日於簽領支票後,於配送貨物途中在高雄明誠一路與鼎山街附近遺失」請具狀說明該司機為發票人公司雇請之司機? 抑是指定受款人即聲請人公司雇請之司機? 抑是其他? 以釋明票據權利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