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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聲請人
陳碧霞即群邦生鮮食品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群邦生鮮食品行為陳碧霞經營之獨資商號,請更正聲請人為「陳碧霞即群邦生鮮食品行」。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所載:「因司機於110 年2 月5 日於簽領支票後,於配送貨物途中在高雄明誠一路與鼎山街附近遺失」請具狀說明該司機為發票人公司雇請之司機? 抑是指定受款人即聲請人公司雇請之司機? 抑是其他? 以釋明票據權利人為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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