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聲 請 人 洪登正 聲 請 人 劉倉豪 聲 請 人 施焜耀 聲 請 人 陳阿丹 聲 請 人 林碧慧 聲 請 人 洪登文 聲 請 人 劉恒瑜 聲 請 人 劉英豪 聲 請 人 洪登祥 聲 請 人 蔡明宏 聲 請 人 謝偉志 聲 請 人 陳美惠 聲 請 人 何榮茂 聲 請 人 陳佑銘 聲 請 人 李文煌 聲 請 人 蔣光智 聲 請 人 施佳君 聲 請 人 林彩雲 聲 請 人 許献旻 聲 請 人 馬惠華 聲 請 人 洪秋琴 聲 請 人 周淑真 聲 請 人 林顯華 聲 請 人 許惠芬 聲 請 人 許乃珍 聲 請 人 許惠貞 聲 請 人 郭文淵 聲 請 人 詹徽琪 聲 請 人 昆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承 聲 請 人 黃志達 聲 請 人 江晴足 聲 請 人 張美惠 聲 請 人 董瑤紅 聲 請 人 鐘英秀 聲 請 人 徐勝芳 聲 請 人 吳佳玲 聲 請 人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聲 請 人 李惠娥 聲 請 人 林棣淑 聲 請 人 陳香如 聲 請 人 李明華 聲 請 人 陳瑞美 聲 請 人 林雪芬 聲 請 人 施克龍 聲 請 人 林春秀 聲 請 人 林添財 聲 請 人 郭淑媛 聲 請 人 郭文鴻 聲 請 人 郭人慶 聲 請 人 許進吉 聲 請 人 陳慧娥 聲 請 人 龔茶香 聲 請 人 謝紋珍 聲 請 人 顏秀娟 聲 請 人 蔡旻娟 聲 請 人 巫雪惠 聲 請 人 許瓈壬 聲 請 人 林玉柱 聲 請 人 林富美 聲 請 人 許陳鴛鴦 聲 請 人 邱愛心 聲 請 人 李淑雅 聲 請 人 蘇玉如 聲 請 人 周淑虹 聲 請 人 吳俊岳 聲 請 人 廖卿里 聲 請 人 劉茂雄 聲 請 人 翁子喬 聲 請 人 許穎皓 聲 請 人 林義順 聲 請 人 許志豪 聲 請 人 林玉梅 聲 請 人 吳憶莉 聲 請 人 吳錦香 聲 請 人 梁瓊芳 聲 請 人 柯惠雅 聲 請 人 鄭秀琴 聲 請 人 洪得榮 聲 請 人 洪婕瑜 聲 請 人 洪瑛穗 聲 請 人 葉素勤 聲 請 人 洪宸彗 聲 請 人 洪得倫 聲 請 人 洪得瑋 聲 請 人 洪巧甄 聲 請 人 洪釩溎 聲 請 人 劉於藝 聲 請 人 杜月雲 聲 請 人 邱憶婷 聲 請 人 龔鈺媜 聲 請 人 王彩馨 聲 請 人 楊珠艷 聲 請 人 董靜倫 聲 請 人 李曉娟 聲 請 人 吳惠君 聲 請 人 蔡瑞娥 聲 請 人 姜宥妍 聲 請 人 呂寗慧 聲 請 人 廖秋雅 聲 請 人 葉雅惠 聲 請 人 黃靜停 聲 請 人 陳雅萍 聲 請 人 洪珮君 聲 請 人 楊麗雲 聲 請 人 郭人豪 聲 請 人 劉於德 聲 請 人 黃智慧 聲 請 人 施文凱 聲 請 人 周憶庭 聲 請 人 洪鈞承 聲 請 人 郭詩豪 聲 請 人 李淑貞 聲 請 人 李淑華 聲 請 人 李明翰 聲 請 人 蔣亞翰 聲 請 人 蔣亞軒 聲 請 人 翁崇恩 聲 請 人 李婧綺 聲 請 人 李律瑾 聲 請 人 郭丁福 聲 請 人 郭佩華 聲 請 人 黃世樺 聲 請 人 粘文勳 聲 請 人 蔡玉珍 聲 請 人 洪鳳昭 兼 上125人 共同代理人 李秋蓮 複 代 理人 阮文泉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