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劉傳揚即劉萬松之繼承人、劉蕎菱即劉萬松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聲 請 人 劉傳揚即劉萬松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劉蕎菱即劉萬松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 台端民國110年12月3日提出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