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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聲請人
泰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洲營造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蔣湄蓁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001 │泰洲營│聖峰工│上海商業│12101000020728│5,880元 │107年9月15日│NKH1082866││ │造有限│程企業│儲蓄銀行│ │ │ │ ││ │公司 │行 │北高雄分│ │ │ │ ││ │蔣湄蓁│ │行 │ │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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