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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聲請人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僅有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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