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聲 請 人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究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僅有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福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為福隆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