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全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咏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即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發票人確實得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如貴公司係經「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提出聲請,請提出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並更正聲請人為「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