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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0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聲請人
廖貫吟
即債務人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代理人(法 黃千珉律師扶律師)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相對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另聲請人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險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49,626元,因聲請人曾於民國108年7月31日領取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3,895元,雖已逾更生裁定開始更生前2年內,惟聲請人願加回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故認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53,521元;再查,聲請人現獨自賃屋而居,每月房租5,000元。復查,聲請人主張目前任職禾逸商行,自陳109年6月起每月收入18,0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09年度未有所得紀錄,現未投保勞保,有其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卷為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自陳淨收入18,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2,34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名下保單解約金現值49,626元,及108年7月31日領取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3,895元,惟聲請人已將該契約之解約金分期攤算於每期之清償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以聲請人淨收入加計上開有清算價值財產現值平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6,403元作為個人生活費,低於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財產現值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07,875元 28.016﹪ 656元 聯邦商業銀行 740,285元 34.119﹪ 798元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21,578元 37.865﹪ 886元 債權總額 2,169,738元 每期清償總額 2,340元 清償成數 7.765% 還款總額 168,480元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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