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債 洪心玲即洪麗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請人即債 洪心玲即洪麗春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田杰弘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2,042元;再查,聲請人與配偶同住配偶母親名 下房屋,自陳毋庸負擔房租。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政揚企業社,每月薪資約16,000元(論件計酬),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09年 度申報總所得僅10,717元,且多年未投保勞保,是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薪資證明所載月薪16,000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僅有保單解約金2,042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以聲請人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1,028元作為個人生活費,遠低於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6,009元, 應屬節約。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北富邦 0000000 21.96% 1098 國泰世華 230386 4.18% 209 兆豐銀行 248895 4.51% 226 花旗銀行 538635 9.76% 488 遠東銀行 0000000 18.71% 935 元大銀行 731257 13.26% 663 永豐銀行 886972 16.08% 804 滙誠第一 628855 11.4% 570 艾星國際 8258 0.15% 7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5000 清償成數 6.53% 還款總額 360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