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茤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即債 蔡茤米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吳忠諺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1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現經奕詮公司派遣至旺詮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名下有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保險契約,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以上有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戶籍謄本、旺詮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承上,本院認應以旺詮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最新聲請人每月薪資(新臺幣)24,000元認定聲請人還款能力,較能反映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6 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2,0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惟聲請人已將該契約之解約金分期攤算於每期之清償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需負擔父母扶養費,惟其父母每月領有老農津貼7,550 元、國民年金4,690 元,以111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 倍即17,303元為標準,扣除補助並與三名手足分擔後,每月支出應以5,592 元為上限(計算式:(17,303X2-12,240)/4=5,591.5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5,000 元扶養費,應屬可採。 (三)債務人另於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之保險單可領回解約金共計14,206元,此有上開三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證,如攤由6 年72期償還,每月需加計償還178 元。 (五)綜上,聲請人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 第1 款規定,即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更生方案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 6年清償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786元 24.08% 482元 34,704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61元 5.4% 108元 7,776元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7,534元 70.52% 1410元 101,520元 加總 974,981元 100.00% 2,000元 144,000元 清償成數 14.77% (貨幣單位:新臺幣)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