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 原告羅雲生
- 被告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請人即債 羅雲生 務人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佳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得公司)實體股票7 千股,課稅現值約新臺幣(下同)58,170元,又聲請人雖有投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但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已失效,且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另查,就佳得公司股票部分,本院前雖通知全體債權人將命聲請人預納管理人報酬以動產方式變價,然經本院調查後發現該公司股票為興櫃股票,故本院改代聲請人將實體股票換發無實體股票,預計於換發後委託券商變價,然佳得公司突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 櫃,無法委託券商變價,且本院認佳得公司於近期甫下市,縱以動產方式變價恐無人有意應買,已無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實益;又查,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另陳報因曾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工作,可能有該公司股利,然經本院於111年1月18日通知該公司解送股利,該公司迄今無回應,故就此部分亦無法分配;復查,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應命聲請人提出佳得公司與日月光公司股票與股利現值,但經本院電詢聲請人本人,其表示無力提出,以上有聲請人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 明細、保險公司函、佳得公司實體股票影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與佳得公司終止興櫃買賣公告、日月光公司105 年現金股利領取單影本、本院111年1月18日通知日月光公司解送股利函與該公司送達證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1年2月11月清算財團處分方式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本院111年4月26日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清算財團中佳得公司股票因下櫃無處分實益,而日月光公司股利目前可否領取不明,是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