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林麗貞、債務人王自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尚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