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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林麗貞、債務人王自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尚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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