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邱清泉、江大河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太坤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妏、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太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相 對 人 陳怡妏 關 係 人 好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大河 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9 年6 月23日、109 年11月26日、109 年11月28日分別簽發面額18,000,000元、8,710,000 元、13,000,000元之本票各1 紙,到期日均為110 年7 月30日,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又上開不動產業經移轉與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旗山│東昌│ │698 │鄉村區 │1,030.85│全部 │ ├─┴──┴──┴──┴──┴───┴────┴────┴────┤ │備註:所有權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 │ ├─┬──┬──┬──┬──┬───┬────┬────┬────┤ │2│高雄│旗山│東昌│ │698-3 │鄉村區 │211.56 │全部 │ ├─┴──┴──┴──┴──┴───┴────┴────┴────┤ │備註: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應有部分為21156 分之3336 │ │ 相對人陳怡妏應有部分為21156 分之17820 │ ├─┬──┬──┬──┬──┬───┬────┬────┬────┤ │3│高雄│旗山│東昌│ │698-4 │鄉村區 │28.12 │全部 │ ├─┴──┴──┴──┴──┴───┴────┴────┴────┤ │備註: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陳怡妏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 │ ├─┬──┬──┬──┬──┬───┬────┬────┬────┤ │4│高雄│旗山│東昌│ │734 │鄉村區 │46.25 │4分之3 │ ├─┴──┴──┴──┴──┴───┴────┴────┴────┤ │備註: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陳怡妏應有部分均為8分之3 │ ├─┬──┬──┬──┬──┬───┬────┬────┬────┤ │5│高雄│旗山│東昌│ │735 │鄉村區 │112.66 │4分之3 │ ├─┴──┴──┴──┴──┴───┴────┴────┴────┤ │備註: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陳怡妏應有部分均為8分之3 │ ├─┬──┬──┬──┬──┬───┬────┬────┬────┤ │6│高雄│旗山│東昌│ │736 │鄉村區 │32.1 │4分之3 │ ├─┴──┴──┴──┴──┴───┴────┴────┴────┤ │備註: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陳怡妏應有部分均為8分之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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