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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棟、洪信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洪國棟、洪信全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旗山段222-13、222-16、222-18、222-19、222-22、227-1、227-16、227-17、227-56、227-59、227-60、227-7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洪國棟、洪信全、債務人江大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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