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棟、洪信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洪國棟、洪信全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旗山段222-13、222-16、222-18、222-19、222-22、227-1、227-16、227-17、227-56、227-59、227-60、227-71地號土地 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洪國棟、洪信全、債務人江大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