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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䕒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䕒翎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二小段912 地號土地及其上16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王䕒翎、債務人柯在、柯月貴、黃芷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和運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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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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