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康秀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鋐金屬有限公司( 原名: 奕泰金屬有限公司) 、許嘉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嘉鋐金屬有限公司( 原名: 奕泰金屬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