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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 原告
    康秀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3號聲 請 人 康秀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鋐金屬有限公司( 原名: 奕泰金屬有限公司) 、許嘉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嘉鋐金屬有限公司( 原名: 奕泰金屬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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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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