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原告吳岳霖、與相對人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5號聲 請 人 吳岳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翁述正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2條、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24條、第26條之1 、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97年9 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13974號廢止登記,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查,揆諸前項說明,上開相對人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未查明上開相對人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 年7 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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